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蒙青,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周丽,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张红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青与被告周丽、张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青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