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长春市澳祥兴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号。
负责人:于大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富彬,该公司职员。
被告:崔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澳祥兴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