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芳诉张德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4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杨春芳,女,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德义,男,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杨春芳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春芳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杨春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杨春芳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赵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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