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杨春芳,女,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德义,男,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杨春芳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春芳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杨春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杨春芳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赵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