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宝霞与甘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4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马宝霞,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教师,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龙(系马宝霞丈夫),男,住长春市。

被告:甘宁,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1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晓莉,创纪发包业主。

委托代理人:丛胜利,男, 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898号。

负责人:张永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代表人:申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满,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霞与被告甘宁、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宝霞与另案李媛婷诉被告甘宁、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同一事实,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4)南民初字第220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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