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65号
原告邢向东,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向东与被告长春市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向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