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095号
原告:葛新德,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丰盛园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本院在审理 葛新德与长春市丰盛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新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