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都本全、苏淑波、宣莹莹、刘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身民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4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行长。

被告都本全,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苏淑波,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宣莹莹,女,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占江,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都本全、苏淑波、宣莹莹、刘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