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佰松与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4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708号

原告刘佰松,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刚,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航院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佰松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佰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吴 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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