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传伟,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90005323993844、出票金额为4.3万元、出票人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7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