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雪诉艾清宽、展桂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4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艾雪,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艾清宽,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展桂香,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雪与被告艾清宽、展桂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清宽、展桂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爽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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