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艾雪,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艾清宽,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展桂香,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雪与被告艾清宽、展桂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清宽、展桂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爽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