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895号
原告于闯,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众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1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闯与被告长春市众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闯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