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杰与甘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杰,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103路公交车司机,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宁,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1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晓莉,创纪发包业主。

委托代理人:丛胜利,男, 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898号。

负责人:张永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宝霞,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教师,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龙(系马宝霞丈夫),男,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甘宁、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人马宝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与另案赵立新与被告甘宁、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人马宝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同一事实,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4)南民初字第58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