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杰,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103路公交车司机,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宁,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1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晓莉,创纪发包业主。
委托代理人:丛胜利,男, 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898号。
负责人:张永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宝霞,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教师,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龙(系马宝霞丈夫),男,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甘宁、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人马宝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与另案赵立新与被告甘宁、长春市创纪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人马宝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同一事实,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4)南民初字第58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