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416号
原告孙敏,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季红艳,女,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季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2015)南民初字第3416号
原告孙敏,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季红艳,女,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季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