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李丹,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本院在审理李丹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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