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李丹,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本院在审理李丹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