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张延,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省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占忠,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赵淑艳,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与被告穆占忠、赵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