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于海峰,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晓辉,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常延延,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峰与被告王晓辉、常延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