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龙与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王艳龙,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85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英。

本院在审理王艳龙与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00元减半收取为4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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