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陈梦竹,女,汉族,1994年5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万杜清,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竹与被告万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梦竹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梦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梦竹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