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乔刚,男,汉族,1944年9月1日,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丽萍,女,汉族,1962年4月30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刚与被告李丽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刚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