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邸明,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萍,女, 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于华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明与被告刘丽萍、于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