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明与刘丽萍、于华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002号

原告:邸明,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萍,女, 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于华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明与被告刘丽萍、于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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