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李秀娟,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孙岩,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住长春市市区。
被告杨赫,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林鹏,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娟与被告孙岩、杨赫、林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