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娟与孙岩、杨赫、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李秀娟,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孙岩,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住长春市市区。

被告杨赫,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林鹏,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娟与被告孙岩、杨赫、林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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