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455号
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庞志军,主任。
被告齐海东,男,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齐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宇峰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