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中山市美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小榄镇德来南路横五街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总经理。
被告南关区朗鹰灯具店(个体业主,吴启军),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天伦中央区B组团A5幢3单元268号。
原告中山市美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关区朗鹰灯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因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中山市美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