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25号
原告周长惠,男,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史学佳,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丽,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周长惠与被告刘艳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长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