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袁平,男,29岁,1986年2月22日,地址通化市柳河县。
被告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革军。
本院在审理袁平与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平2015年12月1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