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85号
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海口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邰洪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博,吉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江,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