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负责人:徐立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该许职员。
被告:张建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朱艳梅,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建军、朱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