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18号
原告董昭富,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经理。
原告董昭富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昭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