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66号
原告长春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永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晓青,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永刚,董事长。
原告长春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春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诉称,永城大厦是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兴建的楼盘。大厦业主在购买大厦物业时,也已经按被告的要求缴纳了煤气安装费。但是大厦落成后至今已经10年多了,煤气却一直没有开栓。这期间业主向被告要求过开通煤气并返还煤气安装费,但至今被告既不安装煤气,也不返还煤气安装费。故此,南关区永城大厦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收取业主的煤气安装费693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煤气开通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长春国际商务中心(永城大厦)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的同时向购买人收取了3300元(人民币,下同)/户的煤气安装费,时间为2004年至2005年之间。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21名业主交纳煤气安装费收据,同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在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的事实。被告收取煤气安装费后,未给购房者办理安装煤气的相关手续,煤气至今未开通。现原告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收缴业主的煤气安装费合计人民币69300元(共计21户)。
本院认为:21户业主在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并交纳了煤气安装费69300元。被告应尽到为业主安装煤气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没有为21户业主安装煤气,被告应返还21户业主煤气安装费6930元,原告现代21户业主主张权利,故被告返还原告煤气安装费69300元。原告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煤气开通相关手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办理煤气开通手续,故对此节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煤气安装费人民币693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被告长春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