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双阳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高铁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利明,职员。
委托代理人乜鑫,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乐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乐豆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