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51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关月,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关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