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良、李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1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行长。

被告:张良,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冬梅,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良、李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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