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03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管初字第20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址长春市。

被告徐某,男,汉族,现住长春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徐某经常居住地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某经常居住地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金荣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晏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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