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杨玉环与杨之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0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杨旭,男, 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原告杨玉环,女, 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杨之海,男, 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杨玉环诉被杨之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旭、杨玉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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