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杨旭,男, 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原告杨玉环,女, 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杨之海,男, 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杨玉环诉被杨之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旭、杨玉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