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芝、董新华与董兴华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刘静芝,女,1923年9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董喜光,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原告董新华,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董兴华,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九台市。

被告董丽华,女,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董晓红,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芝、董新华诉董兴华、董丽华、董晓红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芝、董新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静芝、董新华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