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刘静芝,女,1923年9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董喜光,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原告董新华,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董兴华,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九台市。
被告董丽华,女,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董晓红,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芝、董新华诉董兴华、董丽华、董晓红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芝、董新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静芝、董新华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