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军诉许维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37号

原告耿军,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工农街利民委13组。身份证号:220123195403080038。

被告许维大,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党校住宅楼。身份证号:220202198302086315。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军诉被告许维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