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赵世祥,男, 1976年12月8日生,满族,无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朱长波,男, 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祥诉被告朱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世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