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庆桐与被申请人郭术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02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4号

申请人孔庆桐,女,1958年8月5日生,汉族,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三条委1组。

被申请人郭术艳,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三条委1组。

申请人孔庆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术艳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郭术艳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

二、对申请人孔庆桐抵押的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存折一枚(存金50000.00元整)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晶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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