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1:02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61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董事长。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6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丁忠敏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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