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甲6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张博轩由原告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未出庭,无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甲6岁。因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来院告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为此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 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