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韩某某,男, 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刘某某,女, 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2015)九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韩某某,男, 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刘某某,女, 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