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与常春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1:01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554号

原告李健,男,1959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常春鸣,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健诉被告常春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从2008年5月7日到7月28日被告常春鸣在原告李健处购买白灰1000多吨。被告常春鸣给付原告李健部分白灰款,剩余42000元白灰款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春鸣于2016年4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健借款本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退回原告425元,剩余425元由被告常春鸣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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