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王凤,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曹焕宝,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诉被告曹焕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王凤,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曹焕宝,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诉被告曹焕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