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任某某,女, 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