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丁俊玉,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杨立君,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玉诉被告杨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俊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2015)九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丁俊玉,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杨立君,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玉诉被告杨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俊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