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18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2015)九民初字第2818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