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张井丽,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九台市。退休教师。
被告刘玉玲,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九台市,教师。
本院在审理张井丽诉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丽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2015)九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张井丽,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九台市。退休教师。
被告刘玉玲,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九台市,教师。
本院在审理张井丽诉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丽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