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张玉宏,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振春,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宏与被告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宏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2015)九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张玉宏,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振春,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宏与被告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宏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