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宏与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4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张玉宏,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振春,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宏与被告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宏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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