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淑芬与赵成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0:4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民初字第2036号

原告魏淑芬,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程万军,土们岭镇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成武,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魏淑芬诉被告赵成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淑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万军与被告赵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淑芬诉称,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原告获得承包地2亩和被告、女儿三口人承包土地分在一起,2005年9月14日,原、被告经九台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自2006年初被告强行耕种原告2亩地并拒绝支付土地租金。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土地2亩,支付9年土地租金1万元;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成武辩称,原告称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土地不符合事实,与原告在离婚之前已就家庭承包土地经营一事达成协议,所以离婚协议未涉及土地经营。原告同意以其土地经营收益抵偿共同外债、抚养孩子等义务,并同意至2020年12月30日止,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11日登记结婚。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在西营城街道办事处古榆树村6社各分得承包地2亩。原、被告于2005年9月1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当时协商原、被告之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外债1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关于土地问题在离婚调解书中未注明。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土地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要求被告返还耕种土地未果,原告来院告诉主张权利。经庭审调查,被告将原告土地已出租给他人耕种至2020年。被告称土地租金为每亩每年为600元至700元。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各自土地各自耕种。在原、被告的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为此被告称用原告土地收益抵顶外债、子女抚育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于2015年起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年土地租金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土地被被告转包,现由他人耕种,在案外人耕种原告土地的时间内,如被告不能返还原告土地,被告可按当地的土地承包费用每年700元支付原告费用,在案外人土地承包期满后将原告土地返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6年始原告承包的土地由原告耕种。被告赵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支付原告魏淑芬2015年土地租金1400元;如在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不能返还原告土地,被告于同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同年土地租金14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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