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42号
原告姚淑兰,女,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九郊乡接他泡村6组。
被告李万金,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姚淑兰与被告李万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事,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淑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