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经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4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42号

原告姚淑兰,女,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九郊乡接他泡村6组。

被告李万金,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姚淑兰与被告李万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事,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淑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